貴州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終端用戶用電電價最大上浮幅度統一為6%
發布時間:2022-02-15 10:25:17來源:
貴州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
對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用戶,非電網直供電電價按照“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最大上浮幅度統一為6%,即終端用戶最高到戶電價=基準電價/(1-6%),具體浮動幅度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再通過其他途徑收取終端用戶線損電價、購供電電壓等級價差。存在多層非電網直供電情況的,終端用戶執行的電價上浮幅度合計不得超過6%。
詳情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黔發改價格[2021]95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文件精神,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92號)規定,現將我省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即2018年起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政策所提到的轉供電)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
二、建立長效機制
(一)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用電電價
對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非電網直供電電價執行電網企業公布的代理購電分時電價,嚴格按照分表電量和電網企業公布的代理購電分時電價計算電費。
(二)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用電電價
對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用戶,非電網直供電電價按照“基準電價+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1.基準電價按非電網供電主體平均購電價格確定。非電網供電主體的平均購電價格,由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月度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電網企業在電費發票或繳費通知單中明確標注。
2.最大上浮幅度統一為6%,即終端用戶最高到戶電價=基準電價/(1-6%),具體浮動幅度由非電網供電主體根據合理線損、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等情況在最大上浮幅度內確定。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再通過其他途徑收取終端用戶線損電價、購供電電壓等級價差。存在多層非電網直供電情況的,終端用戶執行的電價上浮幅度合計不得超過6%。
3.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居民、農業終端用戶供電電價,按非電網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購電對應電壓等級的居民合表目錄電價、農業生產目錄電價執行,不得上浮。
(三)未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用電電價
對未安裝電表的終端用戶,非電網直供電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身用電由自身承擔,不得分攤給其他終端用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計入電價或隨電費加收。
三、強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戶表改造。電網企業要對具備直接供電改造條件的非電網直供電項目簡化手續、優化程序,提高主動服務意識,加快對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進行“一戶一表”改造。因改造增加的成本費用,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各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要求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非電網供電主體在3個月內按本通知規定整改到位。
(三)創新監管方式。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利用大數據技術、平臺,創新信息化監管手段,推廣使用非電網直供電電費在線查詢、非電網直供電電價監測預警等應用、小程序,強化用戶自我管理和維權意識。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各電網企業要通過海報、宣傳單、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電網營業廳、客戶經理入戶等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開展政策宣傳,確保非電網供電主體和用戶及時準確知曉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非電網供電主體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執行。以前我委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