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規則(2021年修訂版):加強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現貨市場的銜接
發布時間:2022-02-18 14:27:15來源:
近日,省發展改革委、浙江能監辦、省能源局聯合印發了《浙江省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修訂版)》(以下簡稱《規則》),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 《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浙政發〔2017〕39號)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有關要求,對《浙江省中長期電力交易暫行規則(2020年修訂版)》(浙發改能源〔2020〕347號)進行修訂。
按照國家文件要求“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與現貨交易相銜接的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訂過程中,省發展改革委深入開展調研,多次召開專題座談會,結合浙江省電力行業實際情況,征求了省級相關部門、各設區市發改部門和各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經省發展改革委2021年第 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由省發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印發。
二、總體考慮
根據143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電力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在《規則》起草和修改過程中,著重把握了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定價。根據國家發改價格〔2021〕1439號文的要求,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堅持執行“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存在的性基金及附加”順價模式確定價格,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盡可能少地修訂無關條款,以體現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重點修訂了2020年版《規則》中涉及原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的結算、考核體系,加強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現貨市場的銜接。新增了電網企業代理工商業企業購電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和電價形成方式。
三是堅持安全第一。確保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過程中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用戶的穩定供應,保障生產安全。強化市場準入、交易合同、交易價格的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規范有序。
四是堅持開門辦文。廣泛征求意見,11月17日在省發改委官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召集市場主體共同參與討論,累計收到各單位反饋意見130條,力求平衡各方利益訴求。
三、框架和主要內容
《規則》約19032字,共三個部分十一章。
(一)總體要求。包括一到三章。第一章總則,闡述了《規則》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定義和實施主體等內容;第二章市場成員,主要對參與市場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的權責、準入與退出、市場注冊管理、交易基本要求進行了規定;第三章交易相關價格,明確了市場交易價格的形成機制。
(二)組織實施。包括四到八章。第四章電力批發交易和第五章電力零售交易,主要規定了各類交易品種的交易時序、申報電量確定、交易出清、安全校核等交易執行方式。第六章合同簽訂與執行,確定了交易合同的簽訂和電量偏差處理執行辦法;第七章計量與結算,明確了各市市場主體計量結算的基本原則。
(三)監督管理。包括八到十一章。第八章信息披露,界定了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范圍和要求;第九章至十一章,主要針對市場干預、爭議和違規處理等作了規定。